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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行脫离总部

分行可以拒绝接受总部的指示吗?

是的,有一些案例中,分行的注册房地产代理(REA)不愿意遵循总部的指示。虽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,但让我来解释一下。

这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?

例如,总部成立了一个分行,任命一名REA为驻点经理,他持有40%的股份。而总部有两名REA分别持有30%的股份。当总部的一位高级REA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后代(REN)时,股份分配变为:30%(REA总部)、30%(REN总部)和40%(REA分行)。当该REN与分行的40%股份合并后,他便掌控了分行。分行的REA在业务上占据主导地位,因为他与REN达成了更大的“交易”,从而促使REN要求继续在分行开展业务。

争论点
自由化计划允许非注册实体(在本案例中,REN持有的30%股份)继续持有股份。然而,两位REA的持股比例却出现了不平衡:分行REA持股40%,而总部REA仅持股30%。尽管总比例为70%(>51%),分行REA的持股比例仍高于总部REA。分行REA因此比总部REA更具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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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董事会在处理此类事项时,需要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VAEP法》等多种法律对情况进行仔细评估。

由于商业的本质是盈利,当分行的利润足够诱人时,分行可能会选择脱离总部。因此,分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种更为平衡的权力分配体系,才能确保双方维持合作关系。在分行与总部之间建立协同效应需要大量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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