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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REN需被监督?

许多时候,偏远地区的新分支机构由代理商自行设立。他们渴望组建一个新的房地产谈判员(REN)团队,经营一张房地产代理业务网络。这是否合法?

法律规定,房地产谈判员(REN)是协助注册房地产代理(REA)的,如《房地产代理法》第22C(2)(d) 和 22C(2A) 条文中所述。法律原文如下:

第22C(2)(d)条:房地产谈判员 (REN) 可以协助注册房地产代理 (REA) 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。

第22C(2A)条:就第(2)(d)项而言,“谈判员” (REN) 指受雇于注册房地产代理并协助其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人。

因此,只要由注册房地产代理(REA)监督,谈判员团队就可以经营房地产代理业务。原因是法律规定谈判员并不是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合法主体,具备执业资格并承担此责任的是注册房地产代理(REA)。

然而,在这些偏远地区的新分支中,如果没有REA的监管,谈判员(REN)独立运营就是非法的。许多REN并不愿意理解这一点,显然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。但他们却将问题归咎于法律和法规的严格执行。

有些常见的借口包括,在实际操作中,大多数交易:

  • 无需REA的监督也能完成
  • 没有投诉,因为他们自认为能在没有REA的情况下依法合规
  • 有律师的帮助
  • 即使有REA,许多问题也无法解决

一些REN甚至认为由REA运营房地产代理业务是多余的,认为法律限制了为公众提供更多服务的可能性。在他们看来,公众并不需要法律来保护。如果公众不能正确选择,那就是太愚蠢了。如果被骗了,那只能怪自己,为什么你这么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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