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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支 v. 母公司

分支机构——指由房地产中介公司设立的远程办公室。这可能位于同一州/地区内,也可能位于州/地区外。

总部——指最初成立的原始公司,被视为所有分支机构的“母公司”。

加入分支机构与加入总部有什么不同?

撇开《1986年估价师、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规则》,加入一家中介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加入一家独立中介公司有何区别?

独立中介公司的定义是单一实体,可以是独资经营、合伙企业或私人有限公司(Sdn Bhd),但没有任何扩展实体或子公司,也就是说,没有分支机构。需要注意的是,独资经营公司可以设有分支机构,但各分支机构与总部并没有实质性区别。在BOVAEP(马来西亚估价师、评估师、房地产代理委员会)注册中,分支机构的编号格式为E(3)XXXX/Y,其中Y代表总部E(3)XXXX的新分支,与私人有限公司的E(1)XXXX/Y编号相似。

在这种命名体系中,E(Z)XXXX/Y是E(Z)XXXX的分支,因此必须遵循E(Z)XXXX的指示。否则,分支机构的设立便失去了意义。

阅读更多关于“总部失去对分支机构的控制”的内容。

在这种罕见情况下,意味着总部对分支机构失去了控制权。换句话说,总部无法干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管理。

因此,对于加入分支机构的人员,请记住,房地产谈判员(REN)需在该分支机构内的房地产代理(REA)的监督下工作。然而,REA可能无法完全控制该业务,因为他需服从总部(同样是REA的老板们)的管理。

例如,当分支机构与开发商签订项目营销协议时,实际上分支机构对此协议没有太多控制权。总部是被正式委任的一方。整个实体的业务所有权(总部和分支机构)并不在分支机构层面。

此外,无法重复签署协议,因为总部代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业务网络。这意味着,当分支机构获得销售项目的业务时,被委任的是总部的法律实体!不能再与本地分支机构重复签署代理合同——这会构成重复行为!例如,当ABC E(Z)XXXX被委任进行项目营销时,全国范围内的ABC E(Z)XXXX分支机构已经被包含在内。

这种协议的形成也保护了总部免受分支机构失控的影响。这意味着,当分支机构脱离总部时,法律协议并不受影响——即,项目开发商仍然要求总部对正在进行的项目负责。而且,资金是直接支付给总部,而不是分支机构。

因此,你可以理解总部如何通过这样的系统,战略性地保护其业务结构,以维护对分支机构的投资。然而,确实存在分支机构脱离总部的情况,并对周边业务进行侵蚀,最终对总部造成破坏。

尽管如此,根据《1986年估价师、评估师和房地产代理规则》,分支机构不得由分支机构的REA控制超过50%。此外,REA只能在一个商业实体中持有股份——要么是总部,要么是分支机构,不能同时拥有两者的股份。

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和规定,请查看以下链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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